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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结硕果
2009年7月以来,为规范保安服务市场,整顿保安市场秩序,云南省公安厅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四厅局”)在全省开展了一次“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为圆满完成清理整治专项工作,四厅局联合成立了云南省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严尚智副厅长任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陈锡诚副厅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李兴旺副厅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曹阳副局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刘黎波总队长任副组长,清理整治专项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期间,四厅局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多次召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制定检查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协调州(市)相关部门的行动。在清理整治专项工作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阶段,四厅局工作人员组成6个检查工作组,对各地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先后进行了两次专项检查及1次倒查。
专项核查检查。2009年9月和2010年3月,四厅局两次抽派人员组成6个检查工作组对全省16个州(市)清理整治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两次检查。工作组采取听、看、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了16个州(市)、23个县(区)保安公司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汇报,详细查看了清理整治专项工作台帐和相关档案资料。抽查保安公司64家,保安押运公司20家,保安培训机构6家,物业服务企业44家,内部保安组织19家,银行营业网点23个,娱乐场所12家。在实地检查中发现问题,现场提出,及时整改,达到了以检查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效果,确保了清理整治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倒查。鉴于个别州(市)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思路不清、措施不力等情况,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专门成立清理整治倒查工作组,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政委、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高顺祥带队,对在前阶段检查中对清理整治专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个别州(市)进行倒查,现场督促整改。
清理整治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方案可行。按照省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均成立了由州(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分管保安工作的副局长联合组成的州(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部署本州(市)清理整治专项工作。
认真部署、加强配合、统一作战。各州(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召开办公会议、联席会议,及时传达全省保安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各级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配合,紧密协作,联合执法,按计划、分阶段、有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专项工作。
宣传到位、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为有效推进清理整治专项工作,营造良好、正面的舆论氛围,各州(市)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了学习宣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高潮。各州(市)结合《条例》宣贯工作,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宣传此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据统计,全省共张贴《条例》宣传挂图两万余份、印发宣传资料17.3万份、制作宣传展板741块、悬挂宣传标语3564条、举办专题宣传讲座和培训班148场次、接待咨询群众6.5万人次。
密切配合、措施到位、成效明显。16个州(市)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作战、形成合力,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网格化清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物业企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招用保安员的其他单位、违法生产经营保安服装标志的单位、个人、无证上岗的保安员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认真、全面、彻底地清理整治。基本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到位,整改到位,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下一步工作建议
针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厅局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健全机构,强化监管。建立健全保安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职责。
二是依法监管,推进保安服务业法制化进程。保安监管工作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按照“从严审核、审批,从严督促检查,从严培训工作,从严查处违规”的“四个从严”的原则和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是加强保安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以云南省保安服务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推动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相关行业间的互认和共享。按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审批增设或减少保安公司经营业务种类,给信用良好的企业更多的机会,并向社会公开。督促保安服务企业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杠杆和行政宏观调控作用,培育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平公正的保安服务市场。
四是加强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监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保安组织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依法进行清查;对在本单位以外或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依法进行处罚。通过清理整治专项工作,坚决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监管。招用的人员,只要是从事安全防范工作的,不论称谓如何,必须取得保安员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五是进一步加大保安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宣传保安工作和保安企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监督投诉渠道,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保安服务业,逐步消除不正规保安人员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
六是提高保安队伍素质,规范保安员培训考试工作,推进保安员职业化进程。加大对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保安培训管理机制。在培训监管方面,要对培训的内容、形式、过程、效果进行监管,保证培训质量,逐步建立保安培训监管机制,做到“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鉴定考试、统一持证上岗”的“四统一”标准。
七是继续做好清理、规范保安服装及标志工作。加大督察力度,按照规定规范着装。对违法生产、销售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标志符号的企业要重点打击。对违规穿着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仿人民警察标志的保安人员,做到彻底清理、全面规范。
八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要把清理整治专项工作作为一项“规范保安市场主体,维护保安市场秩序”的长期工作来抓。对故意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手进行查处,并建立联合年检制度;对保安员从业资格审核,守护、巡逻、押运、技防专业划分和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五级晋升,保安员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等问题,省公安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深入研究,提出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公安机关监管,登记备案,对招用的从事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按照工作性质统一称为“保安员”。